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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新疆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发布日期:2009-03-15 17:19        共492人浏览
2009—2010年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区经济实体的影响,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的重要基础作用,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09—2010年对40万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60万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或创业;对20万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1.对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规定,并经自治区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培训计划,依托企业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地方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00元的培训补贴。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2.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拔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
  3.企业或学校无力承担的特殊职业(工种)培训,由企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解决,并上报需培训职业(工种)及人员名单。无力解决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协调解决。
  (二)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实际,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开展相关培训。重点围绕石油石化、煤电煤化、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矿产资源开发、公路、铁路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及劳务输出订单需求,组织相应培训项目,提升其技能水平。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信贷、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对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新劳社字[2008]84号)执行。
  (三)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
  1.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及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组织其参加3—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
  2.做好大专院校毕业生,特别是少数民族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
  充分利用现有职业培训资源,建立区、地、县三级大专院校毕业生技能培训体系,实行定点培训制度。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分别选择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大专院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定点机构名单及专业设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大专院校毕业生技能培训,要积极落实就业岗位,开展“订单式”培训。县级无力承担的培训,可向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地州市无力承担的培训,可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申请,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筹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经贸、国资等部门和大企业、大集团的沟通联系,做好企业岗位需求预测,并及时发布,引导大专院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择业。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中介机构,开展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需求调查工作,根据其就业意愿和市场需求,组织技能培训。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共同做好宣传,采取广播、电视、网络、横幅标语和版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加强大专院校毕业生择业观教育。
  大专院校毕业生技能培训以“订单”培训为主。自治区四大职教园区和各级公共实训基地,应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发挥资源优势,落实就业岗位,大力开展校企合作“订单”培养。2009年的“订单”培训要优先保证大专院校毕业生。 
  4.对有条件并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要积极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区,要普遍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在校学生创业教育。实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计划”。
  5.对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
  (四)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
  1.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扩大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实训。特别要加强与南疆三地州农村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开展“技工帮扶”活动。充分利用学生毕业未返乡之际,集中组织学生参加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延缓进入就业市场的时间。
  2.对劳动预备制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
  (五)开展2009年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宣传系统活动。提请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暨2009年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宣传系统启动仪式。组织召开困难企业在职职工校企合作、委托培养洽谈会;组织召开大专院校毕业生“订单”培训签约会;实施技工院校与南疆三地州农村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点对点、手拉手”行动,开展“技工帮扶、送培下乡”。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是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是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指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
  (二)落实资金,加强监管。各级劳动保障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特别培训计划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坚决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台帐,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发挥资源优势,强化服务。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培训者的培训需求。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按规定对其所属培训机构落实补贴。发改部门要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支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鉴定补贴,对困难人员技能鉴定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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